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了福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以下简称七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省继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后,再次打破行政边界,开展区域协同立法。
《决定》要求,七市共同建立协同保护机制,按照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协调、跨域联动、综合施策的要求,坚持上下游联动、干支流统筹、左右岸合力,确保闽江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
《决定》明确,七市政府要建立健全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加强协同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改善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
《决定》提出,七市要从立法协同、执法协同、司法协同、监督协同四个维度,并对规划统一、信息互通共享、联合河湖长制、应急预警处置、上下游生态补偿等内容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并对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管、共享作出了原则规定。
同时,《决定》充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需要,如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对生态补偿等方面需求和主张有所差异。因此立法中也鼓励各市在法规文本内容大部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补充本地有特点、可操作性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