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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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就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
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系该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其发展。公司
按持股比例进行担保,虽涉及关联交易,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云、林楠、武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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