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如下:
【资料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如下: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三、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能签吗
找法网提醒,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是公司告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只需要告知,是不需要员工同意的。员工不签字同样是生效的。但是,如果公司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给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