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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与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相关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此前,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曾在毛毯、床罩、床褥、浴巾、面巾等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被判对棉田公司的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构成侵权,并被判发声明消除影响。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在随后发布的声明中称,“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几乎在所有的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了‘無印良品’商标,但是仅在布、毛巾、床罩等商品类别的一部分上,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对此,棉田公司认为,结合涉案声明的前后文,足以导致公众将上述“其他公司”与棉田公司划等号,认为棉田公司抢注了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的“无印良品”商标,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编造并传播棉田公司“抢注”其“无印良品”商标的虚假信息,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棉田公司的“无印良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为山寨货,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故棉田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在生效判决已认定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是合法注册商标的情形下,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在公开声明中仍指称“其他公司抢注”商标,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而贬损棉田公司商誉,最终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赔偿棉田公司3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万元。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抢注”属于全面、客观、真实的事实陈述,且涉案声明是一份致歉声明,结合该背景理解全文不可能产生对棉田公司的负面评价。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发布涉案声明的行为构成了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棉田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定性正确;综合考虑二上诉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被诉行为在涉案声明中所占的比重及造成的影响的程度、涉案声明公开的持续时间等,认定一审判决酌定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赔偿棉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