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事实是作出行政决定或司法裁判的基础。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那么被告是否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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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能否在二审中补充提交新证据?
【资料图】
上海市汇业(大连)律师事务所李卓楠律师解答:
以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行政机关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被允许补充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上海市汇业(大连)律师事务所李卓楠律师解析:
“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李卓楠律师简介
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18年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热爱法律事业,态度认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