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公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下称《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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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专门明确了法制审核程序,规定存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情形之一的,在网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否则不得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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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指出,《规定》并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网信领域的简单重复,而是基于我国现行行政法体系而衍生出的创新性成果。其立足于网信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面临的实践难题,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内容,对于实现依法管网治网意义深远。
《规定》推动我国构建实体程序并重的网络法治体系
《规定》是基于2017年5月公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全面修订而成。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当前破坏网络安全、违法收集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此次修订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有效规范了相关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经梳理发现,《规定》共五十八条,分为总则、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和结案、附则五章。其不仅对网信部门行政执法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制度作出规定,还针对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和送达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作出全面规范。
总体来看,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辛勇飞指出,《规定》调整完善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了网信领域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为实现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持续深化网络空间治理和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表示,《规定》既规范和保障了网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全面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也强化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程序救济,充分彰显了网络执法的“温度”。有利于推动我国构建实体程序并重的网络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我国网络治理现代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也有类似看法。在他看来,《规定》不是《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网信领域的简单重复,而是基于我国现行行政法体系而衍生出的创新性成果。其立足于网信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面临的实践难题,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内容,对于实现依法管网治网意义深远。
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管辖权重叠一直是基层网络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面临的棘手问题。《规定》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网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网信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网信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网信部门指定管辖。上级网信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网信部门。
赵精武指出,网信领域的执法案件往往具有跨地区、跨行业的特征,导致不同地方的监管机构均有权也有义务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上述规定系统地明确了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方式,理清理顺网信部门的管辖依据,有利于更高效地维系网络空间秩序。
在处罚方式方面,《规定》明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规定》体现出的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还不止于此。为了打击遏制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规定》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查封或者扣押相关设备、物品的规定。
其中要求,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采取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强化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保障合法权益
《规定》就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环节。具体而言,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和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予保存的网络运营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赵精武强调,《规定》要求被调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仅限于“依法应予保存”,而非对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均有义务提供。《条例》“调查取证”部分的要求能在保障行政执法程序公开透明的同时,确保网信部门能够获取全面详实的证据材料,以便精准作出与案件事实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环节,《规定》强化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网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网信部门应当采纳。网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同时,网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本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在行政处罚期限方面,《规定》要求网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上一级网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国家网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延期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这些规定有利于防止行政处罚案件久拖不决。”刘金瑞表示。
对行政处罚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规定》从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亮点之一是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进行了完善,要求“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书面记录。”
最重要的是,《规定》还专门明确了法制审核制度。有四项情形之一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以及其他情形——在网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否则不得作出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从业人员资质方面,《规定》要求法制审核由网信部门确定的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实施。网信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此外,网信部门还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