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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4月12日,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问题的回复。

此前,海航投资相关回函显示,因在2021年年报、2022年业绩预告披露时无法判断在违规担保所涉诉讼事项中可能承担的责任且承担责任的金额不能够可靠计量,未对上述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深交所知悉后,要求海航投资说明前期认为无法判断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且未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是否充分。

海航投资回应称,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对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因与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确认“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的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的利息以及其他金额合计260,757,589.58元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即金额为78,227,276.87元。被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海航投资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结合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最高院的司法案例以及公司2010.54万担保事项的判决,法院据此酌情认定上市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0%-30%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同(不能清偿部分的承担责任比例有0、10%、20%、30%等),公司及律师事务所认为,由于个案之间的差异,不能完全排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但最终还需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当时,两起案件均处于未判决状态,所以公司当时无法判断就向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事项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无法判断需计提预计负债具体金额,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公司未对上述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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